危改不是公益,大规模拆迁不应该继续
——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取向
刘松萝
经过了血与火的教训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要变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了。新《条例》在内容上较旧《条例》温和了很多,在条文上也较旧《条例》严谨了很多。
我们评价一部法律的时候,除了要考察它的条文,更要考察它的立法取向。旧的《条例》所以是恶法,首先就表现在立法取向上面。旧《条例》考虑的不是保护公民的人权和财产权,而是考虑怎样绕过这些宪法权利,更便利地拿走他们的房子和土地。不能不指出的是,新的《条例》在立法取向上也存在严重的问题。
新《条例》最大的问题,仍然是滥用公共利益的概念,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可怕的是,新《条例》把危房改造列入到公共利益的范围。立法者没有看到,或者完全没有考虑以往的危房改造已经成为挂羊头卖狗肉的把戏,成为赤裸裸的掠夺,成为腐败的温床。他们不去严格界定危房改造和公共利益的概念,不去制定确认公共利益的程序,却把公共利益当做幌子来侵犯公民的私权。
我认为,有关征收或者拆迁的问题上,正确的立法和执法取向应该是首先考虑公民的权利,维护公平交易,然后才是有关建设的问题。只有兼顾到具体的,一个一个公民的权益的公共利益才是真实的,否则就只能是在公共利益掩盖下的权贵的私利。
就在前些日子,很多地方还在利用新旧《条例》交替的空白时期加速拆迁,杀人和自焚的事件接连发生。2010年01月25日,广州市规划局公布了《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规划纲要》。按照《纲要》,拟拆除建筑1050万平方米,拆迁涉及60万人口,建成30年的城区就要改造。不仅如此,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公布了《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户数达到或超过总户数的三分之二的,对其余的住户就可以启动强制拆迁程序。
面对这样的现实,立法、执法和行政的取向就应该是尽可能地减少大规模的拆迁,保护公民安居乐业的权利。就算是危房改造,也不能采用运动的方式,用暴力驱赶居民。国际国内的经验表明,大规模的拆迁和移民即使是合法的,也会对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生活造成巨大的伤害。在《条例之上》还有宪法和物权法,还有法的精神。人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必须高于发展的需要。
此时此刻,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把把危房改造列入到公共利益范围,难免不成为新的恶法。有严重缺陷的新的《条例》一旦施行,就会给非法拆迁行为披上一件新的,合法的外衣。
必须指出的是,房价的暴涨,暴力拆迁事件的增加,除了说明国家的纲纪已经紊乱之外,还说明了中国的经济已经没有什么增长点了。在住房、教育和医疗负担的重压之下,国人的消费需求被抑制,产业复兴举步维艰。因此,有钱无权的人们就去炒房子,而权势者则通过拆迁,公然地用用暴力来攫取财富。与此同时,大众已经陷入绝望之中。中国,已经进入了饮鸩止渴的时代。
如果还有责任感和良知的话,中国的立法者、执政者和其他精英人物就必须认识到,拆迁问题非同小可,不可以视而不见,也不可以当做儿戏。继续放任暴力拆迁,后果不堪设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交由社会讨论,是一件好事。讨论《条例》的时候,最重要的是,绝不能让新的条例成为引爆下一轮大规模拆迁的引信,成为引爆社会动荡的引信。
2010.1.30.